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磐石市2012年18號文件,第19.20條規定,也不知道是根據什么法津,法規定的,交余熱還不行,先交全錢過取暖期后返還80%;還不讓住人,還沒說有沒有利息,沒有返還日期,還能不能為百姓想想,自己的房屋不能住,住了就收全額取暖費,百姓的居住權還有沒有?熱也是一種商品,用就花錢不用,就不花錢,百姓的都沒有消費的權利了?用也得用,不用也得花錢?個人認為這不就是強買強賣,和干涉個人的居住權,也不知道政府和政府的工作人員是根據什么法津,法規定的?還是有什么利益?還<試行>,不能和前幾年定取暖費是的吧?二.三年定不下來,連物價局的收費標準都沒有,等老百姓都認可了,再定下來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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